2023年9月8日,在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2023年秋季新学期正式开启之际,第三届“北大—众达全球化与法治论坛”活动在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隆重举行。北大—众达全球化与法治论坛是由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与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共同发起、组织的一项国际性学术活动,此前已成功举办两届。这项论坛的宗旨,是通过搭建高水平的国际交流平台,促进来自不同法域的法学研究者与法治实践者,围绕全球化与法治领域重要议题,开展研讨,增进理解,形成共识,升华思想。
本次论坛活动以“全球语境中的法治”(Rule of Law in the Global Context)为主题,探讨在当代国际化视野下,法治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本次论坛得到了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的鼎力支持。论坛活动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对谈形式,分别在北京、香港、新加坡三地同步举行。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副院长、二级大法官江必新,新加坡最高法院高级法官罗赐安(Quentin Loh Sze-On)应邀担任论坛主讲嘉宾并做现场发言,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前常任法官、前非常任法官烈显伦(Henry Denis Litton, GBM)提交书面讲稿并由代表代为宣读。
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院长郭雳教授代表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欢迎中国内地、香港和新加坡三地资深法官参与本次论坛,并感谢其分享自身对法治理论和实践的深刻理解与精微洞见。他表示,中国内地、香港地区和新加坡均是亚太具有全球影响的重要法域,各自有不同的建设法治的历史和传统,又共同分享着对真正行之有效、适合自身社会发展的良法善治的追求。中国共产党的二十大报告专章论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为当代中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明确了方向。郭雳院长指出,中国在全面建设法治的进程中,始终注重在立足自身发展实际的同时参考、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注重与各地同仁的交流和分享,增进双向理解和共同进步。此次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和新加坡国立大学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三所亚洲顶级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共同参与这次论坛活动,也正彰显了各地同仁对全球法治理念和发展愿景的认同与担当。
北京、新加坡、香港三地会场分别由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副院长戴昕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pg电子游戏官网官方网站林琳副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赵云教授担任主持,线下线上百余名学生聆听论坛演讲并参与互动讨论。
本文以文字总结方式呈现论坛嘉宾发言的要点。
主题一:法治的基本理念
问:您认为在当代应如何理解“法治”这一概念的内涵?法治的核心要素有哪些?
江必新:
不同国家对于法治的基本理念有共同的想象,但也因为历史等因素有自己的独特理解。在中文语境下,法治的最高境界是“良法善治”,即以公正、健全、稳定的法律制度,保障社会良善秩序和人民幸福生活。根据中国的法律传统和法律秩序,对法治内涵的把握,涉及三对范畴:一是形式(文)与内容(质)的统一;二是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统一;三是法治与他治(尤其是德治)的统一。只有实现三个统一,才能对法治有更好的理解。
第一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中国有个成语叫“文质彬彬”,“文”指代表面,而“质”指代内在。“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形式与内容、文与质应当统一,否则对于国家治理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因此,一方面,法治要有规范,需要强调正义等价值观。但另一方面,法治建设需要强调实质正义。
第二是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的统一。明代的张居正曾强调,“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中国的法治并不单纯强调立法的质量,而且强调严格执法、严密监督、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是因为法律的生命、权威和效力均在于实施。
第三是法治与他治的统一。在现代社会,没有法治万万不能,但仅有法治也非万能。一方面我们要强调把法治作为基本方略,但同时也要强调其他治理方式,尤其需要强调德治的重要性。在治理中应当强调多治融合,德治等其他方式需要配合法治发挥作用,让法治为人民谋福祉、为民族谋复兴。
问:您认为法治的基本原则是如何在新加坡的法治发展和实践中获得体现的?
罗赐安:
在普通法的传统中,法治有“薄概念”和“厚概念”之分。历史上,英国法学家戴雪等强调法治最重要的内涵是形式化的程序要求,例如法律必须由立法程序订立,法律不能溯及既往,必须清晰、稳定,司法机关应有独立性,法律必须平等适用等。但同时有另一些法学家倡导法治的“厚概念”,他们认为法治不仅要看形式和程序,还要看法律的内容本身是否符合某些实质性的正义或人权理念。例如有国外批评者认为新加坡的国内安全法案赋予行政机关过多权力,因此即使形式上符合法治,实质上也不符合“厚概念”的法治。又如,新加坡保留死刑,符合薄概念的法治,但也被批评不符合厚概念的法治。
新加坡司法部部长在2009年对美国律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法治的核心内容应包括:(1)政府权力行使必须依法、正当;(2)司法必须独立并有公信力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3)法律至上;(4)保障人们能够有效挑战权力滥用。新加坡司法部长认为这些“薄概念”的法治是无可置疑的,而更多的“厚概念”的法治则是有争议的,未必必须要包含在法治的内涵中。“世界正义项目”也提出四项普遍法治原则:(1)政府接受问责;(2)法律符合公正;(3)政府透明;(4)司法公开。
我个人更认同“薄概念”的法治定义。一个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与其历史和族群构成、文化等因素密切相关。适用于某一社会的法治规则并不当然适用于另一个社会,这使得“厚概念”的法治学说难以通行。例如,根据美国宪法第二修正案,在美国社会持枪是基本权利。但同样的行为在新加坡则可能构成犯罪,这是由美国和新加坡不同的历史和社会价值取向决定的。如果坚持“厚概念”的法治,两个国家不可能有共识。不同社会有不同价值取向,新加坡更看重秩序和安全,不会因为美国允许持枪就认为应当改变新加坡的法律。
主题二:法治的量度
问:在评价某个社会的法治发展水平时,采取什么样的视角和标准,才是公允、适当、合理的?
江必新:
建构并运用客观、公允、科学的评估体系对各国法治发展状况和水平进行评估,对于促进各国法治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法治本身蕴含了人类共有的一些价值追求,而法治的建设、实践和发展路径,则会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发展现实相结合,呈现出多元的面貌。当前国际上流行的一些评价各国法治发展水平的指标、排名体系,对于中国及其他非西方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些评价体系所包含的视角和标准,肯定有一定借鉴价值和参考意义。但其问题也很明显,这些指标、排名体系总体而言,体现的还是西方国家对法治的价值、制度内涵和实践形态的认知和理解,特别是评价结果常常有明显不合理、不公允的地方。我个人以为,设置法治发展指标和排名体系,要坚持如下四个原则:
第一是合目的性原则。法治说到底是方式、路径而不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的。评价一国法治发展之水平,必须同该国人民的生存发展状况结合起来。我曾经到访过一些法治排名较高的国家,当地的朋友警告我晚上出门可能容易被抢劫且事后很难追回被抢财产,这不由得让人感到疑惑。如果一个国家号称有完善的“法治”,但人民生活的实际状态非常糟糕,没有安全感,那么这样的“法治”恐怕也未必有太大的实际意义。
第二是类型化原则。世界上的事物千差万别,难以用同一个模式评价所有事物,这便是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不同国家发展法治的起点不同,用同一标准评价并不合理,应当结合各国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比如,发达国家可以有自己的排名体系,发展中国家则可以有另一套排名体系。用这种类型化的排名更为公允,有利于所有国家都积极参与到评价体系中,让体系发挥更多促进、鞭策的作用。
第三是多样化原则。不同社会的生活、生产环境和条件会催生不同的价值观。就如罗法官方才所言,美国和新加坡对于持枪有不同的规定,在这一点上中国的法律与新加坡更为相似。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可能更强调自由权,中国、新加坡则更多看重生命权、健康权,很难判断这两种价值选择哪个更好,因此正义实现的路径和方式也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允许各国选择适合本国国情的模式实现公平正义,需要有多元化评价标准。
第四是问题导向原则。法治需要解决社会问题和矛盾,没有问题与矛盾的社会不需要法治。每个国家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和矛盾均不尽相同。因此,评价一国法治发展状况,还要看法治是否有效的解决了该国所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矛盾。以中国的司法改革举例。中国自上世纪末开始,持续开展过多轮系统性的司法改革。如何公允地评价司法改革为中国带来的法治进步?这些改革虽然也在一些方面借鉴了国外做法,但本身从来都不是以某种“国际通行标准”或评价体系为指针的。中国领导人明确指出,“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是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的实际问题”。中国的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建立公正、统一、有公信力的司法秩序,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中国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尤其关注排除地方利益对司法活动的干扰,注重通过提升司法效率来保障老百姓权益能够切实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也注重借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预防、化解纠纷。这些做法未必是国际上一些法治评估指标体系所重视的,但在中国的实践中切实发挥着作用,特别是让老百姓在司法改革中有更多获得感。对于任何一个国家而言,相比于形式,法治的实效是更重要的。
总之,我认为评价一国的法治,除了应当考虑一般标准外,还必须考量各国自身发展目标、发展条件和发展阶段,去评价其所建设的法治是否确实卓有成效。
问:结合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应如何参照一个社会的具体情况认知其法治运行状况?
罗赐安:
除了我之前提到的法治原则,“世界正义项目”每年发布法治指数。2022年指数认为世界范围内法治状况在退步。世界正义项目法治指数主要基于八项大的指标:(1)限制政府权力(2)廉洁(3)政府公开(4)基本权利(5)秩序与安全(6)监管执法(7)民事司法(8)刑事司法。该指数对141个国家进行了排名,前十名是丹麦、挪威、芬兰、瑞典、荷兰、德国、新西兰、卢森堡、爱沙尼亚和爱尔兰。新加坡整体排名17,在廉洁方面排名最高,是全球第三,但在基本权利一项排名相对较低。
但我不认为新加坡不强调基本权利,只是对此具有不同理解。每一个社会都应有权选择最适合其社会的实体权利。在美国和英国适用的制度,未必就适用于新加坡。例如,我认为免于贫穷、秩序与安全是基本权利,而新加坡极少有贫困人口,治安也非常好。有些人认为新加坡的基本权利排名低是因为有严刑峻法,但这是新加坡大多数人的集体选择,如果需要进行改变,则应当由少数人说服多数人。
(在前两个主题的交流之后,烈显伦法官指派的代表宣读了烈显伦先生的书面发言稿,就普通法视域下的法治思维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烈显伦:
在我看来,分析性思维能力(analytical thinking)其实是法治实践的核心,但是在传统意义上强调不够。法治要求从分析好法律要处理的事实,而不仅是从理论或教条出发思考问题。在普通法传统中,法律人存在的一个比较大的问题是分析性思维能力的缺乏。这与普通法的司法制度密切相关。普通法中的法官造法需要基于先例,强调与过往裁判的比较推理。但法律人如果只知道遵循先例,不仔细分析面前案件的事实,往往就会陷入缘木求鱼的境地。以一个传统的普通法侵权法案件为例,原告的一头驴在公路边放养时走上了公路,被被告的三匹马拉的马车撞倒死掉。原告没有把驴拴好,有过失,被告马车太快,也有过失,但法院遵循先例,而先例中的规则是“由避免事故发生的最后机会者担责”,因此判被告负全责。这样的思维就缺乏事实分析能力的表现,太过于机械。最终这样的规则也被立法者废止。香港地区终审法院的案件中也出现过类似情况。一个继承相关案件中,父亲生前将公司的多数股票转给了七个儿子中的一个,其余六人平分。父亲去世后,六个儿子发现另一人股份占大多数,指控其伪造文件,特别是认为父亲去世前留下的法律文书上的签名有一些并不真实。案件中的文件真实性没有争议,完全没有必要庭审,但初审法院还是开庭讨论了不相关的问题,并判被告败诉。若非被告坚持上诉,这个案件就将影响市场对签署文书效力的信心。这就是法治实践中缺乏分析事实能力可能导致的危险。
主题三:人工智能时代的法治
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兴起,会为法治发展带来哪些机遇和挑战?
江必新:
实际上,为应对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潜在风险,中国近年来也付出了非常多努力,采取相当积极的政策和监管举措,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了覆盖范围比较完整的规制信息数据科技的法律法规体系。例如,中国是全世界范围内最早出台针对算法推荐服务、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的监管规则的国家之一。中国建设智慧法院、智慧司法的经验,以及在公共行政领域推动数据化公共治理的经验,都足以证明,妥善、有效地结合运用当代科技,能够释放出巨大的治理效能。智慧法治可以为人工智能“益智”,也可以为人工智能“赋能”。我们应当以法治破除数据壁垒和鸿沟,以法治来破除人工智能的创新和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障碍。
问:基于推荐算法的传播环境中日益严重的虚假信息等问题,对法治构成何种挑战?应如何应对?
罗赐安:
网络虚假信息是当前人工智能时代面临的最重大挑战之一,这会严重削弱人们对公共机构的信心,并导致严重的后果。例如,如果一位法官即将就涉及某项社会争议议题的案件进行裁判,此时网络上传播一则虚假的视频,内容是该名法官和就相关议题持有鲜明观点的社会人物交往密切,此时法院的公信力就会受到极大的冲击。
为了应对此类问题,新加坡于2019年专门制定了针对在线虚假信息和信息操控行为的立法,禁止传播虚假事实陈述。这项法律针对的是虚假的事实性陈述,不针对意见表达,即使是错误的意见表达。新加坡上诉法院已经判定这部法律符合新加坡宪法的要求,它能够打击那些对新加坡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和平秩序、选举结果、族群和睦有负面影响的虚假事实陈述。该法之下,新加坡司法部可以要求虚假信息的发布者发布更正和澄清信息,并在严重的案件中可以要求将相关信息从网上撤下。善意传播信息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恶意传播虚假消息、利用机器人传播虚假消息或有偿传播虚假消息的行为,严重时可能触发刑事追责。